各有關單位:
根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《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的通知》(建標〔2010〕211號)文件精神,現對合肥市定額人工費調整做如下規定:
一、調整范圍
合肥市的建筑、安裝、裝飾裝修、市政、房屋修繕、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、城市軌道交通等工程按現行計價依據計算工程造價的,均按本文件要求進行定額人工費調整。
二、調整內容
1、以定額為工程造價計算依據的,調整后的建筑、安裝、市政、房屋修繕、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單價:市區50.29元/工日、三縣44.65元/工日(含流動施工津貼),具體調整按下表進行:
表格見附件1
2、以工程量清單為工程造價計算依據的(不分市區與三縣)
(1)、發包方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,其消耗量定額人工費單價由31(39)元/工日調整為47元/工日。
(2)、為保障建筑工人工資(農民工工資)的最低支付標準,承包方在投標報價時,其人工費工日單價不得低于47元/工日。
3、調整增加的人工費除計取稅金外,不得計取其他費用。
三、調整時間
1、調整的定額人工費,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。
2、2011年1月1日以前已招標的工程和直接發包的工程,按以下規定辦理:
⑴、合同和招標文件對人工費明確約定不予調整的,仍按原合同和招標文件執行。
⑵、合同和招標文件對人工費約定予以調整的,2011年1月1日未完工作量,人工工日單價執行本文件第二條。
⑶、合同和招標文件對人工費調整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,以開工報告日期為人工費調整時間,即:2011年1 月1日前開工的工程不作調整,2011年1 月1日后開工的工程予以調整。
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抄報:市城鄉建委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標定處、省造價管理總站
抄送:肥東縣建管局、肥西縣建設局、長豐縣建管局